商洛中院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完成受理 不诉讼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有权机关拒绝查询 律师无奈申请保全
“法官,我想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使材料灭失”。6月28日,商洛中院立案庭接到了一起特殊的诉求,当事人正是前述江某和其代理律师。
据了解,申请人江某认为其与镇安县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其手头没有证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有证据显示,该部分材料存放于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为了取得相关材料,我们先后四次持律师调查函去国土资源部门调取,但国土资源部门均以内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其工作人员称相关材料有可能退还镇安县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和防止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所称情况发生和证据灭失,江某和其代理律师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镇安县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相关档案资料。
予以立案 立即采取措施
接受申请后,立案庭即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81条第2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规定,商洛中院对江某申请保全证据享有管辖权。在确认其有初步证据和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对江某的申请予以立案并立即前往国土资源部门成功采取了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