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启动实施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

19.04.2016  19:26

2016年起,财政部在陕西省宝鸡市等31个城市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此项政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市民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将能享受到全年最多2400元的个税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按照政策规定,能够纳入个税政策的商业健康险,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指引框架自行开发,但必须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要个人全年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每月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从3500元调整为3700元。

本次试点工作由宝鸡市财政局牵头,协同宝鸡市地税局共同开展。宝鸡市财政局与地税、各人身险公司的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良好氛围。宝鸡市地税局全面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申报,降低扣缴义务人的税收风险,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各人身险宝鸡市分公司加强对各县区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加大各优惠险种的开发和推广,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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