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享个税优惠
02.04.2016 08:4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自今年起,宝鸡市市民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将享受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宝鸡市成为本次陕西省唯一一个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市。
此举是国家为了助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形成合力,筑牢中国社保安全网。日前,国家财政部将北京、上海、天津等 31个城市列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宝鸡市名列其中。据悉,能够纳入个税政策的商业健康险,必须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被保险人为 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纳税人如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政司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而个人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宝鸡市无论是个人自行购买还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险,均按照 2400元 /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中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按照每月不超过 200元的标准按月扣除。以月收入 5000元的市民为例,过去每月缴纳个税为( 5000-3500)×3%=45元,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 2400元后,应缴( 5000- 3700)× 3% =39元,等于每月少缴 6元个税。
责任编辑:秋雨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2.04.2016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