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通知

14.09.2017  17:0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的商品住房,均必须进行价格申报。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先向市物价局申报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调整预售价格的,也应先向市物价局申报,具体要求由市物价局另行通知。

  四、未向市物价局申报住房销售价格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我局暂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调价申请。

  五、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等有关要求,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