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公公砍伤儿媳判刑又赔偿

22.10.2014  20:46
        仅因家庭琐事,年近六旬的公公庞世才竟挥刀将儿媳妇砍伤,8月4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庞世才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儿媳经济损失34276.88元。。

        紫阳县向阳镇悬鼓村的庞世才与儿媳罗会爱因家庭琐事长期不和。今年2月26日10时许,庞世才见罗会爱将饭端上桌后未喊他吃饭,即一气之下拿出自家的杀猪刀向罗会爱面部、头部各砍一刀,其长子见后将刀夺下,并电话报警,后将被害人罗会爱送往紫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6206.88元,交通费344元,鉴定费8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会爱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庞世才为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庞世才的上述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份,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