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细则立足规范企业“走出去”
日前,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细则上承去年1月商务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对企业对外投资提出了较为细致的操作层面的措施,旨在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中国对外投资动态,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业内人士表示,细则的出台将便于监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与此同时,在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已经稳居世界前列的背景下,要加快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有效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二是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三是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四是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五是报告境外并购情况;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在报送具体时间方面,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投资主体的对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对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对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卢进勇表示,细则是对去年出台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化,无疑将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近年来,中国在对外投资领域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建立了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管理方式。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李钢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亦谈道,细则的颁布有利于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一步步推进对外投资流程,便于监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张菲对记者表示,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及时、动态掌握企业海外经营投资情况,便于对企业进行监督、规范,并提供科学引导和服务。细则对投资主体的报告情况奖罚分明。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主体,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给予联合激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商务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例如提醒、约谈、函询等。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办法》还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对外投资法律尚需加快完善
在经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已经稳居世界前列。为此,卢进勇,在此背景下要加快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目前,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条例或法律,只有散见于各个部委的部门规章制度,对外投资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利用外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来组织力量尽快出台相关的条例,在实施若干年后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完善,再把条例向前推进一步,最终形成法律法规。
李钢亦表示,中国的对外投资法是缺失的。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行为,让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融入世界。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中国第一部外资领域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诞生,与随后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组成“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基础。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新的基础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