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诚信惩戒失信 陕西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

24.07.2017  09:51

为加快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物价局7月19日出台了《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自8月10日起,陕西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约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据了解,红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办法》明确,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者,在红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有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红名单的其他情形等,应当提前移出。另外,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符合上级或其他有关移出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等,可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激励措施:除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发现违法线索、确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等情形之外,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和专项价格检查范围;在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惩戒措施:如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等。(记者王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