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5岁少年打工意外被砸重伤 未签协议索赔遇难题
15岁的少年尚未成年,受雇在一家汽修行打工,不幸意外被升车起落架砸成重伤。他与汽修行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合同、协议,汽修行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也不是同一人。谁该为孩子的伤情负责?孩子的父亲哭着求助到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急匆匆来到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一开口便泣不成声。今年44岁的他家住蓝田县,儿子史军(15岁)在新城区咸宁东路一家汽修行打工。就在几天前,史军在执行维修技师罗强指派的工作时,升车起落架意外坠落,将正在下方工作的史军砸伤,被紧急送医。父母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西安,主治医生告知他们,史军的伤情较为严重,需要数目巨大的医疗费,且极有可能因此导致双下肢瘫痪,这对夫妇二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听医院的病友说,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他们免费打官司,追究汽修行的责任并要求进行赔偿。史军的父亲便来到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倾听了这家人的遭遇后,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简化流程,很快就将该案件指派给办案经验丰富的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牛军代理。
接受指派后,牛军第一时间与史军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初步了解到,史军与汽修行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合同、协议,且汽修行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可是,史军手头除了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之外,再无任何证据。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因受援人缺乏证据,而变得复杂。代理人牛军决定采取起诉、查案“两步并进”的方法,迫使案件相关当事人出面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目标明确后,代理人立即着手寻找汽修行的实际经营者及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走访了汽修行、工商、公安等七家单位。通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汽修行的实际经营者罗强先后为史军支付了43770元的医疗费。
案件经过一个月紧张的调查取证,终于进入了诉讼阶段。开庭审理时,汽修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孙亚明称,2013年3月,他以57000元的价格将汽修行转让给罗强,双方约定因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罗强负责。罗强的代理人对孙亚明的辩称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其与受伤者史军系雇佣关系。对于这一新情况,代理人牛军在庭下又开展了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的确,孙亚明与罗强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孙亚明于2013年3月6日将汽修行转让给罗强使用,罗强支付57000元,并约定协议后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由罗强办理,经营范围为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但实际转让后,罗强仍沿用以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罗强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应由实际控制人罗强负责,孙亚明承担连带责任。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新的证据,孙亚明和罗强的代理人哑口无言。史军的代理人牛军依法据理力争,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史军1029459.24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到被告的汽修行学习修车技术,虽不支付报酬,但已形成事实的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执行被告罗强的指示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亚明虽转让经营实体,但未改变工商登记的法定义务,应与罗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务工学习修车技术,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监护人在本案中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本案相应责任20%,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高雅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