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无钱上网 多次盗窃获刑

13.02.2015  18:32
     陕西法院网讯    十六岁少年因长期沉迷于网络,又无经济来源,遂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近日,彬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父亲长年在煤矿打工,回家较少,母亲忙于农活还要照看妹妹,因对其管教不严,年仅16岁的秦某长期沉迷网络,初二未读完便辍学在家。2014年6月,秦某无钱上网,便心生盗窃念头,闲逛至旬邑县一村子时,伙同潘某(另案处理)将一户村民家大门撬开,并翻入院内窃得现金500元及手机一部,所分现金被其用于上网等,被盗手机因无开机密码被其砸坏。在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二人采用相同手段,翻墙、撬锁盗得三户村民财物及现金。同年7月17日凌晨,秦某从网吧出来后,在旬邑县一加油站内趁营业员睡着之际,盗走店内现金3200元及手机一部。次日,秦某在其父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案发时,秦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990元。随后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另查明,2013年10月,秦某因无钱上网在其亲戚家盗窃现金500元,被公安机关作出过治安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予以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