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出台《案件回访工作办法》

22.09.2014  17:39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倾听群众意见,近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案件回访工作办法》。

该《办法》确定案件回访范围是:办理的自侦案件;做出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并投诉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的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案件;检察长决定回访的案件。回访的对象为:发案单位、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及主要证人;涉案辖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干部。《办法》要求回访人以走访、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检察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办案方式简单粗暴以及其他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

办法》规定,案件回访工作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直接领导,纪检组长具体负责,政工部门协助,班子成员配合。在回访的过程中,对检察官正当执法行为和检察机关的正确处理决定,向当事人解释到位;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到位;对当事人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职能尽可能帮助到位;对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检察工作中整改落实到位。

     

(作者: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刘文英 编辑:刘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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