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帮岳父讨债将债务人儿子拘禁 3人被捕
债务人自杀身亡后,为了帮岳父讨要债务,屈某纠集多人,设计将债务人儿子拘禁,索要欠债。近日,屈某等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债务人自杀债主女婿联系多人“讨债”
一年前,西安人刘某借给吴某16万元。前段时间,债务人吴某突然自杀死亡。刘某手足无措,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二女婿屈某,屈某让岳父不用操心,自告奋勇去帮岳父要债,并找到刘某的侄女婿屈某某帮忙。因吴某已死,二人决定向吴某之子小吴索债。
屈某二人找到了小吴经营的一家汽配店,4月8日晚7时,二人发现汽配店门口一辆汽车上的电话和店门口张贴的办公电话一致,确认是小吴的车。于是,屈某打电话叫来张某及同村的“小黑”等3名男子,“小黑”驾车故意将小吴的车撞了一下,打电话将小吴叫出,提出要到西安南郊一熟人的修理厂修车。小吴信以为真,便自己驾车拉上“小黑”等3人前往,屈某二人驾车偷偷跟在后面。
驶出西安城区到了一处偏僻地段,“小黑”借故让小吴停车,将小吴拖至车后排座位,屈某二人也来到车里,几人用胶带捆住小吴的手脚,将其挟持到债主刘某家,拿了借条后离开。在屈某等人拳打脚踢下,小吴被迫出借1.6万余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屈某。屈某等人又将小吴带至一汽车贸易公司,逼迫其答应将自己的车以7万元价格质押,该公司将钱直接打给了屈某。次日凌晨,屈某等人以“伤害家人”相威胁,小吴被迫答应不报警才被放走。
逃离后,小吴立即报警。4月17日,经过警方布控,屈某、屈某某及张某落网。
3人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债权实现应合法合理
近日,屈某等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说,在我国,“父债子还”是延续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但根据现代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根据《继承法》,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进行索债,都可能触犯刑法。《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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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债还可能触犯抢劫罪等
数月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曾代理过因索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李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王某借款300万元,承诺1个月偿还。但债务期限届满半年,李某也未偿还。眼看难以要回借款,王某就动起了歪脑筋。今年1月,他将李某约到没有手机信号、人烟稀少的山上“度假”,要求其偿还债务,当李某表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王某就叫了五六个人殴打李某,将腿打骨折,后经鉴定,被评定为重伤,九级伤残。王某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3年。
赵良善说,债务纠纷系民事纠纷,但是因为行为不当,就可能引发多种犯罪行为。通过控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其偿还债务,不还钱就把债务人关起来,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人。这种行为也是索债中最易发的,经常被债权人忽视,并以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辩解,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如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有勒索、谎骗债务人家属打钱等行为,可能构成绑架罪。索债过程中,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债务人拒不偿还,债权人采取抢夺的方式将其随身财物、车辆抢走,可能构成抢劫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身体造成的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对方进行交易,还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构成要件及目的的不同,过激索债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比如故意损坏财物罪、侵占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盗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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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可要求以遗产偿还
“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索要债务,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赵良善说,追索债务既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有可能“有理”变“无理”,受到法律追究。
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赵良善说,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因此,债权人应该通过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以遗产偿还债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商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赵诗媛 殷奇
编辑:靳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