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1至4级伤残月增321元

05.05.2015  10:33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对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的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此次调整5月底前完成。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

    1至4级 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

    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2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33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2015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此基数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补发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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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至57.688万元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从今年起,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768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社厅《关于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我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576880元。凡工亡发生时间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76880元核定。

    据悉,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依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8844元的20倍,即576880元。(记者 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