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08.06.2017  11:12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近日,咸阳市残联、咸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咸阳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可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具体奖励标准为:超比例安排肢体、听力、言语类残疾人奖励2000元/人/年,视力类残疾人奖励3000元/人/年,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奖励4000元/人/年;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促进残疾人的稳定就业。
    (咸阳市残联  李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