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补助费标准
24.08.2016 18:36
本文来源: 陕西网
记者23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当期陕西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今年起,对陕西省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按照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包括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和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分别是,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29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28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71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55元(含医疗费50元)。
此次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外省回陕定居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记者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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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16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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