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3.2015  16:03

陕农业计财【2015】45号


各有关设区市农业局(委)、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农产品产地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延长农产品供应期,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和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加科函〔2015〕24号)精神,2015年我省将在部分县(区)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为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高效性,确保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强化农产品贮藏、保鲜等产地加工设施建造,实现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加快推进陕南生态农业区、关中高效农业区、陕北有机农业区优势板块建设,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打造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新引擎。一是坚持突出扶持重点的原则。以马铃薯主产区、果蔬优势产区为重点,按照区域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县(区)和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已实施过该项目的县区安排,项目实施县(区)应相对集中,推进集中连片建设。二是坚持农民为主建设的原则。项目实施对象主要为农户或合作社,重点向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不搞包办代替。三是坚持阳光规范操作的原则。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项目涉及的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建设主体确认以及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 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组装式冷藏库等设施。榆林市以马铃薯贮藏设施为主,铜川、汉中、商洛、韩城4市以果蔬(包括苹果、茶叶、食用菌、花椒)贮藏设施为主,实施县(区)不得超过2个;西安、咸阳、宝鸡、渭南4市以果蔬(包括苹果、葡萄、猕猴桃、蔬菜等)贮藏设施为主,实施县(区)不得超过3个。每个县(区)原则上选择一个优势特色产业实施,坚持连片建设、集中管理,项目要向特色农产品主产乡镇、主产村集中,实现整县、整乡推进,充分体现规模建设成效。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汉中、商洛、韩城等市建设的果蔬贮藏设施,以100吨组装式冷藏库为主;榆林市建设的马铃薯贮藏设施,以60吨贮藏窖为主。各有关市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见附件1。

(二)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或农户,国家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以及省级百强示范社优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先审批后建设、先告知农民建设程序和验收指标再开工、两次公示、两次录入等主要环节。符合条件的农户或合作社填写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进行项目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

(三)补助数量。为体现项目的普惠性,每个农户申请建设的补助设施不超过2座,每个合作社不超过5座。承担项目建设的农户或合作社要积极性高,具备项目建设用地和一定的建设资金等条件,保证初加工设施“当年建设、当年验收、当年受益”。

(四)补助标准。对纳入国家目录的初加工设施建造,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设施类别及补助标准见附件3。

(五)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获得批准建设的初加工设施,经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联合验收合格后,农户或合作社依据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填字盖章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

(六)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全省技术服务体系,做好补助设施本地化设计和建设培训等工作。省级确定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农研院)为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省级技术方案本地化设计、实施使用手册编制、工程建设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农技推广站或其他技术机构成立相应的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后期管护等技术指导及服务工作。强化省、县技术单位之间的联动,积极推进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推动初加工设施综合、高效、循环利用,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一房多用”。

三、实施进度及要求

(1)方案制定、审核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31日。省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省级下发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实施县(区)、明确项目建设类型、分配补助资金,指导实施县(区)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4),明确实施主体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县(区)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验收操作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具体的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计划,落实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补助资金限额审批各县(区)方案,形成市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2)设施建设培训、信息录入和施工阶段。2015年4月1日—10月31日。组织项目实施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农业部举办的项目建设培训;实施县(区)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进行第一次信息录入;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初加工设施设计图纸,结合省上的本地化设计,协调、指导实施主体建设初加工设施。对已审批同意建设,但后续没有建设用地或建设资金缺乏、当年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农户或合作社,实施县(区)要及早发现、及时调换,并报市级农业部门审批。

(3)工程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11月20日。项目设施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持经过审批的建设申请表到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验收。各实施县(区)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全面验收。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特别是工程验收环节进行重点抽查。

(4)项目公示、资金兑付阶段。2015年11月21日—12月10日。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按补助标准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5)设施编码、建档、标识。2015年11月21日—11月30日。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咸阳市三原县奖补建设的第1座100吨贮藏窖,编号为61042201200001。同时,做好项目实施全程档案待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须制定全国统一标识,悬挂或喷涂于奖补设施的醒目位置(式样见附件5)。

(6)信息登录与项目总结。项目实行两次信息登录,各实施县(区)在实施主体确定进行第一次信息登录,在资金兑付后10日内完成第二次信息录入工作。通过两次登录,要将所有享受补助资金的设施建设信息,在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逐一进行登记。进一步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实施县(区)要认真搞好自查自验和项目阶段性总结,每月底前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实施进度表),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 项目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强化项目管理和组织领导。为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早见效、农民早受益,实现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的目标,省级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省农研院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实施县(区)做为项目责任主体,要深刻领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为组长,县级农业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乡镇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和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省上负责安排省级技术服务单位工作经费,县级财政也要结合项目实施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介多渠道广泛宣传项目政策、项目进展、项目成效,扎实做好对项目实施主体的技术培训工作,使其全面掌握建、用、管基本技能。通过组织一次动员座谈会、一次技术交流会、一次现场示范会,全力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督查和总结考核。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一手抓实施、一手抓监管,项目实施县(区)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也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格查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省农业厅将对项目实施工作建立台账制度,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树立典型、宣传先进,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评先创优、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市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请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将文件及电子版抄送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农业产业化处,以及省财政厅农业处(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各市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确定项目具体实施主体的,必须先确定实施县(区)、设施类型、建设数量及资金规模,随后再将详细实施主体名单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要对各市上报的方案审核备案,科学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附件:1、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

          3、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助设施目录

          4、**县(区)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5、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标识与含义

          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实施进度表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