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建办稽函〔2015〕171号),请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广泛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遴选工作具体由部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作为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向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督察,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监管”。
为保证督察工作质量,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有四个推荐条件:一是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二是熟悉相关法律法律和方针政策,具备城乡规划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三是在规划管理岗位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满5年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四是退休、离岗老同志,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适应异地派驻工作要求。(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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