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渭南市教育局积极行动,扎实部署,多措并举,积极在市教育系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排查和宣传月活动,增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教育系统非法集资的发生。具体部署如下:
---- 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一是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经济领域稳定、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出发,高度重视排查与宣传工作,对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全方位、广领域、多角度、深层次、全覆盖式排查与宣传,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合理理财。二是要按照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移交市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明确民办学校管理职责的通知》(渭教发[2015]40号)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集中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资金情况进行集中细致排查,同时要强化民办学校负责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底线意识,确保民办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坚决杜绝用集资方式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自觉抵制诱惑,避免被非法组织及个人恶意绑架操控,切实远离非法集资。
---- 突出重点,预防为主。 一要做好核查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校排查,不留死角。排查分为学校自查、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检查、分析总结和督查整改四个阶段推进。排查的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学校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二是非法抽逃和挪用学校资金;三是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学校举办者权益或变向转让学校资产或权益等;四是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五是以集资办学、扩建校舍、高息返利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对规模不大、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要积极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制止和规范,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线索,及时收集和报告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锁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二要做好宣传活动。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禁止民办学校集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集资活动;.宣传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认定要件和常见手段,说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强化警示教育,结合典型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风险和社会危害,引导群众准确识别和主动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普及非法集资的相关金融知识,明确指出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利益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 制订方案,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切实做好教育系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要结合实际,制定防范民教机构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宣传途径、内容和期限。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利用各县(市、区)教育电视台、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将宣传活动延伸到农村、街道及各级各类学校,让尽可能多的群众知晓。要增强民教机构非法集资问题宣传的针对性,力求通过宣传提高群众警示意识、遏制非法集资问题多发态势,形成并保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声势。各县(市、区)教育局可以主动联系辖区公安部门,领取相关宣传材料,在校内显著地方长期张贴打击非法集资的横幅标语,向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手册等,宣传国家和我省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
---- 创新措施,从严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精神,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预警作用,定期排查风险。要创新监管措施,加强民办学校负责人的警示教育,要求有关负责人筑牢防线,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 要从源头上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立,建立集资机构年度检查一票否决机制,着力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要建立防范非法集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在集中开展宣传月外,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持续开展正面宣传教育,注重开发运行常态化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对于本次排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工作时限,有效化解风险。
(责任编辑:卢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