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

07.04.2021  08:43

  根据陕西省发改委新修订印发的《陕西省幼儿园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费用。

  据了解,全省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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