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出台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3.09.2015  11:09

  近日,商洛市政府出台了《商洛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市县环保、建设、城管、交通、交警、拆迁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加强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以内的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管线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建筑施工现场以外扬尘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地方道路建设等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出入口、国道沿线渣土车辆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渣土、水泥等沿途随意抛洒。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等拆迁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要求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报监制度和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办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和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房屋拆迁施工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办法》还规定,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筑工程建设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应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要求有关部门设立扬尘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30日废止。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