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规范停车供给总量 放开社资投资停车场

10.09.2015  09:34
  9月7日,住建部网站公开《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全文(下称《导则》)。《导则》要求大城市应分层次编制停车规划;各城市应5年一次开展停车普查;老旧小区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小路,可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的规模不宜大于300个车位等。   下一步,住建部还将从建设和管理环节入手,不断改善城市停车政策措施。据悉,住建部正在研究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关于加强城市停车管理的通知》。一个侧重于城市停车设施用地、资金、建设的解决和落实,一个是强调城市停车位的全过程管理。   差异化供给停车位   停车缺口大无疑是各大城市面临的普遍难题。一直以来,强调提高配建标准或统筹各类停车资源,以满足停车需求,成为各大城市破除停车难的主要手段。   “但从未来城镇化增长速度,机动车增长比例以及用地矛盾来看,单一通过提高配建标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交通所所长赵杰如是介绍。   此次《导则》首次明确,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至1.3倍之间;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该比例宜控制在1.1至1.5倍之间。    补位停车场   “部分公共建筑的公共停车空间因为缺乏前瞻性,原配建标准过低,而为优先满足单位职工的停车需求,一些单位便将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转变为单位职工的专用停车泊位。”厦门市规划设计院研究员高克跃介绍。   另外,针对城市普遍存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高克跃表示,部分建筑小区停车泊位过度商品房缺乏规划也是原因之一,“按照我国目前地产开发机制,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普遍将停车泊位商品化。停车泊位商品化后,致使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变为专用停车泊位,而专用停车泊位一般属私人或部分人专用物品,即使在泊位空闲时,也不允许其它社会成员使用,亦加大了公共停车空间的使用矛盾。”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导则》首次明确我国停车设施供应主体,即在具备建设条件,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区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   强调规划补位停车位缺口只是方式之一,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尤为重要。《导则》明确将改善停车产业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将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形成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办公高于住宅、高峰期高于平峰期的停车收费级差价格。(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