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酒吧设局诈骗 老板酒托均获刑
2014年5月10日至19日,被告人刘某、张某经预谋,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开办了“0910”酒吧。二人从网络“键盘手”那里获取男性信息(这些“键盘手”以女性身份,通过“陌陌”、“QQ”等网络聊天软件,套取男性身份、联系号码等信息。)随后,刘某、张某让酒吧管理兼服务员被告人张某明进行全程配合,并临时雇佣了李某、赵某等5名“酒托女”假冒“键盘手”在网络上虚构的各种身份,与男性见面,并诱使其来到该酒吧,后在张某明的配合下,以廉价低档酒冒充高档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进行高档消费,骗取钱款。其中,李某参与骗走陈某等人共计8748元,赵某参与骗取吴某等人共计8670元,“欣欣”(另案处理)参与骗取余某等人共计29132元。毛某(已行政处罚)骗取被害人金某430元、朱某(已行政处罚)骗取被害人张某810元。归案后,刘某、张某明、李某、赵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明、李某、赵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明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779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8748元,被告人赵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8670元,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合伙投资开办“0910”酒吧,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明系“0910”酒吧服务员,受刘凯、张远明的支配,是从犯。被告人李某、赵某受刘某等人的安排,充当“0910”酒吧酒托女,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明、李某、赵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