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四部委出台《意见》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
《意见》指出,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的原则,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机制,并对经费保障、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做出规定。《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强人员培训,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在文件出台后半年内,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