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完善

22.09.2014  18:54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后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前不久《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炉。以上决策方案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明析了政策导向。而这些政策无不对新时期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也让一直以来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法官的职业保障却成了大部分的法官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现阶段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但在这次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涉及法官的职业风险保障方面的内容少之又少,未免让人兴奋中略有一丝悲凉。基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从我国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的现状等方面,论述完善我国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及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       

        一、产生法官职业风险的原因及现状分析 

        (一)法官的职业化保障不足

        近年来,法官的职业保障虽在思想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在实际行动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法官待遇仍然偏低,这与法官从事的专业化程度的较高的工作相比,极不对称。  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维护合法权益,而司法手段解纷,乃为最有效、最彻底、最权威的方式。这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由于近年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经济发达地区法官均在超负荷的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在持续升级。与此同时,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对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相应的职业保障却没有跟上,法官的工资收入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职级晋升普遍慢于同级别行政机关,  虽然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到要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但并未出台具体的措施  ,这也让不少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为自己的前程担忧。由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跟不上,这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难免会受到金钱、权力、名望或人事关系等方面的影响。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从而也会使法官和当事人搞权钱交易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出现权力的寻租,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讲,法官职业的风险来自于职业保障的先天不足。

        (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职业风险

        “2001年,广东某法院一名法官莫某在审理一宗民事欠款案件时,被告方因败诉自杀,承办法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予以批捕。而此‘被告自杀,法官被捕’事件在全国轰动一时。

        “2010年6月,湖南永州某法院办公楼内,一男子持枪扫射,致三名法官死亡三人受伤,嫌凶当场自杀。后查明,该男子跟妻子离婚时,因涉及财产分割闹上法庭,嫌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系报复杀人。而嫌犯行凶对象并非参与判决的法官。”“同月,广西梧州某法院法官在依法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从楼上泼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烧伤,其中2名法官伤势严重。

        “2014年6月,陕西某法院法官在开庭宣判时,被一名当事人当庭殴打致伤住院。

        ……

        这些事件发生离我们并不遥远,有些甚至很近,我们也并不陌生。自2000年以来,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直线上升,但受到法律制裁的侵害人只有极少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在需要时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法官的维权几乎仅存纸上。众多活生生的实例证明,目前我国法官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法官办案如履薄冰,时刻在战战兢兢、颤颤巍巍。

        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不仅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在社会的“维稳”中扮演角色,过多的强调能动司法,进行司法权的延伸和扩张,做维稳化解信访工作。因此,我国的法官不仅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同时也将更多的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作为在夹缝中生活、工作的法官,既扮演了法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政治人的角色。  “众所周知,审判活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抱着自己有理,自己应胜诉的理念去加入诉讼,必将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法官怀有很高的期盼。而当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后,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一方就会对法官产生痛恨情绪。”  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失利时,很少从自身找原因,而往往会认为法官判决不公,甚至认为法官是在得到某种好处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在上诉状中直接写成“一审混蛋法官……”,将自己在诉讼中的失利迁怒于法官。这些对法官的侮辱、对法律的漠视,法律对侵害法官行为惩罚的缺失,是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职业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法院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和缺失

        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司法权力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审判权顺利行使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即为法官正确使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各省、市自行制定了相关规定,但也多是流于形式,几乎发挥不到太大的作用。从近几年各地发生的在法院办公场所内侵害法官的事件,以及当事人到法院自杀自残的事件来看,都凸显出法院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有些基层法院当事人甚至可以随意进出审判办公区,竟无人监管无人过问,基层法庭尤为明显。当然,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当前新形势下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却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很多基层法院,虽然配备了安检设备,但其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实践中,由于法警的数量有限,且法警也要轮流值班充当值班“门卫”,因而最易在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几乎很少有法警参与,尤其是在基层法庭,几乎没有法警,这也就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从而使法官不能放下心理上的包袱,大胆去办案。

        二、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典型体现,因为诉讼是合法权益最终得以救济的方式,故法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就像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同时,法官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而为了保证国家审判权能够正确的行使,不仅需要高素质的、高水平法官,更需要的是要有保障法官顺畅运用这种审判权的制度。也正是法官所拥有这种所谓的“生杀大权”,多数民众认为法官就必须超越于民众之上。“这种超越,一是社会地位的超越;二是形象的超越;三是经济的超越。”  从理论上讲,法官这个职业本应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民众对于法官的这种期许其实并不过分,但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来看,民众的这份期许过于理想化,因为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中国的司法环境,仅仅是从欧美大片或港台电影等其他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法官形象和法官职业环境,但现实中由于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别,司法制度上存在差异,导致民众在理念上存在曲解。而我国法官目前真正的职业环境却恰恰相反,法官的职业待遇低、管理行政化、职业风险高、工作压力大,根本无法与西方法官相提并论。而法官作为社会人,首先必须有足够的收入养家糊口,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其次,其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其劳动付出与收入应当相持平,另因其专业化程度较高,更应高于其他公务人员;再次,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违背了司法规律,束缚了法官的手脚,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所有这些无不凸显制度保障的缺乏与不合理,也是造成法官职业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依照相关政策要求,在我国现阶段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随之而来的,必将住房、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推向市场。由于我国法官职级待遇低,法官作为社会中个体,也需要最起码的生存生活保障。当法官面对诸如买房、供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生活压力的同时,由于职级待遇跟不上,就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必然产生司法的腐败。“剖析法院系统中出现的一些腐败案的形成过程,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收入待遇低,特别是低薪。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  因此,将提高法官的待遇收入纳入法官职业风险保障体系之内,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才能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保证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从而真正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二)留住基层司法人才,推进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法官职业化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官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那么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前提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法官团队,也就是要有一批法官精英。由于法官从事的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工作,在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官承担着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在审理每一起案作出裁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精力等都远远高于其他公务员,但法官的管理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并无什么不同,门槛高却待遇低,晋升空间小,甚至还不如其他部门的行政人员,加上每年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涉诉信访量也是居高不下,导致法官常常是“五+二”、“白+黑”的工作模式,有的法官形象的将其工作状态总结为:“上班机器人,下班植物人,外人眼里是红人,里里外外不是人。”法官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收入却如此微薄,真可谓:“工作重如山,工资三两千,家务放一边,工作忙不完。”由于这种收入和付出的不相称,也带来了心理上的失衡,尤其是年轻法官,面临择偶、结婚、买房等生活压力。同时,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侮辱、诽谤、纠缠、威胁法官的事件更是经常出现,使法官履职面临严重的心理压力,导致法官职业风险不断增加,而权利保障机制却严重滞后或缺失,导致多数法官存在亚健康状态。因此,大量的基层年轻法官看不到职业前途,感受不到职业尊荣,纷纷调走或辞职,因此导致大量的法官骨干流失,这也阻扰了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据权威部门统计,三年来全国法院法官辞职人数多达2万人。2008  年至  2012  年  6  月,江苏全省法院流出人员  2402  名,其中法官  1850  名;近5  年来,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  1600  名。而以笔者所在的西部基层法院来看,2002年至2013年,流失法官12人,其中9人调出高就、2人遴选上调、1人辞职经商,法官骨干流失严重。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和配套的工资制度

          笔者认为,想要真正有效的化解我国法官的职业风险,首先应从其职业收入与职业地位入手,一旦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就会避免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放弃法律原则,有效防止司法腐败。而最高院刚刚出台的“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由此看来,“四五改革纲要”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但仍欠缺具体的实施方案。笔者以为想要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就必须取消原有的法官等级设计模式,取消各级法院法官定级限额,取消法官以年限考核的晋升标准,建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晋升标准,笔者认为法官的晋升应当以法官的业务能力高低、专业技能的娴熟程度、工作业绩是否突出等方面为作为标准,以此作为衡量一个法官是否能晋升等级的依据,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官晋升较为科学的一种策略,是符合法治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做法。但业务能力的高低不等同于学历的高低,而是对法律适用把握的精准度和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准确度,以及结合自身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从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能力,包括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能力,也包含了对司法工作的创新能力。同时,这也与我国目前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相呼应,避免了以往“熬年月”、“论资历”的旧的晋升模式,真正实现“良才善用、能者居之”。

        与此同时,无论是在《决定》中提到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是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要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都丝毫未提及法官职业收入保障,法官的工资是否仍与行政级别挂钩,是否仍归地方发放,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笔者认为在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建立后,就应当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工资制度,随之应当取消法官工资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机制,实施有别于公务员的管理,工资应与其法官等级相对应,但应高于普通公务员。“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较为丰厚,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之所以这样,一是因为法官的职业及其审判行为被视为一种复杂劳动,法官是纠纷的最后裁判者,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二是高薪制更有助于养廉。”  这是保证法官队伍廉洁自律的外界条件,也是将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的外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官的职业风险。

        (二)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1.加大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赋予法官一定的“应急自卫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在需要时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但是此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措施,也无相关的细则,导致在实践中成了“空头支票”,对于侵害法官的行为人得到处理的少之又少。因此,为了有效的减少法官的职业风险,应当从法律的层面对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进行明确的规定。

        (1)从刑法的层面,强化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一是要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惩处落到实处。笔者了解,近年来几乎很少因暴力抗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被处以此罪追究责任的,并非这种现象不存在,而是过多的以“维稳”等其他理由以其他方式予以替代处罚,致使法律的尊严得不到维护,法官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在法庭中侮辱、辱骂、藐视法官等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范畴,加大对蔑视法律、侮辱法官的惩处力度,提升法官的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让社会民众敬畏法律、敬畏法庭。

        (2)从法官自身安全的角度来考量,赋予法官一定的“应急自卫权”。虽然在刑法中规定有正当防卫,但是基于法官这一群体的特殊身份,加之,当前强调文明司法,法官基于自身的身份考量,往往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这恰恰助长了一部分当事人的嚣张气焰,将法官不放在眼里,更不在乎法院的裁判,而法官依法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贬损、侮辱法官实质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挑战。因此,在法警不在场及其他一定的特殊紧急环境下,应通过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应急自卫权”,以保障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

        2.完善法院内保制度,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建立法院安保制度,加强法院的安保措施,尤其基层法庭的安保措施

          (1)  法院应建立相应的机关安全保卫和庭审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法官专用通道,实行会见地点与办公地点的分离,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危险品安检设施的作用,不要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好的制度要想得到预期的效果,首先就要保障其顺利的实施,那么就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对违反或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干警予以惩罚。

        (2)对于法院的安保人员,不一定非局限于本院的法警。由于法院的法警人数有限,往往还要参与办案,这样很容易导致法院安保力量的减弱,而且在基层法庭根本就没有法警的情况下,更谈不上保证在法庭工作法官的安全。而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已经提出了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理念,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安保人员也可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将法院的安保任务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较为专业保安公司,而保安公司的安保人员既有专业的安保知识、安保意识,又有突发状况下的安全防范技能知识。这样既可以保证法警及时有效参与到协助案件办理中,又能够加强法院的安保力量,同时也填补了基层法庭长期以来无安保力量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