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十一连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按照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即人月均增加211元的标准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结合退休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在普遍定额调整的基础上向高龄适当倾斜,体现公平因素。《通知》规定,对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同时,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这是今年调整新增的一个变化。目的是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将予以补足。
按照中省要求,即日起我省调待工作全面展开,4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是继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连续第十一次调整,实现了“十一连涨”,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民生大事。全省181.36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上了摸得着、看得见的实惠,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省财政已将1—4月份调整待遇所需的15.3亿元养老金拨付到位,确保发放。
责任编辑:凌琳 审核: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