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7.07.2018  22:35
核心提示: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近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三秦 都市报 - 三秦网 讯 (记者 郑伊琛)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近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今年我省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考虑到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衔接连贯,在调整计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时,各市区统一按全省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区,进行逐年消减。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西安调整工作8月底前完成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