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严打非法占用土地犯罪

05.12.2014  11:41
        陕西法院网讯  姚天、靳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大肆兴建厂房,结果受到了刑法的制裁。近日,户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靳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12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该两案的依法判处有力的打击了土地违法犯罪,保护了“三农”利益。

        2013年6月,被告人姚天想在户县某村租赁土地,但由于该村规定土地仅能由本村村民进行租赁,姚天就通过该村的村民张某与该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37亩。后,姚天又从张某处承租土地16亩。租赁土地后,姚天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的耕地进行了硬化,建起了钢结构厂房。经鉴定,姚天所占土地性质为耕地,违法建筑实际占地面积31.5亩,建筑面积8435.38平方米,属于永久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水泥硬化和渣土压垫处理,物品占压等,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靳地则是从户县某村村民处转包耕地,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对耕地进行硬化,建设纸箱加工厂,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厂房实际占地10.4亩,建筑面积4622.25平方米,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天、靳地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分别判处二人以上刑罚。

二名被告一审后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