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买房无证起纠纷 释法明理解除合同
24.12.2014 17:5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2月21日,原告张宝庆以低于市场价一百元的价格从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9.91平方米的期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期房协议书,房屋总价为36.3万元。张宝庆依约支付了29万余元房款后发现该房因故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告就此问题多次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协商,被告总以房产证肯定能办下来,只是时间长一点为由将原告打发回去。买房是老百姓一辈子的大事,原告多方思虑遂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被告却不同意。张刚遂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金台区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后,庭审前后分别多次与原、被告释法明理,被告同意原告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利息损失上。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了解到双方的问题所在后,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期房协议书于当天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1042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3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至此,本案纠纷圆满解决,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文来源: 法院
24.12.20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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