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
据悉,此次公布的四件案例均为民事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保证金专户、专利保护范围、管辖权异议。案例中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能否质押等司法实践难题作出明确规范,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对于协调新生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旨在明确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中,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属于设立金钱质押。明确了保证金专户内即使出现资金浮动,也不影响对金钱特定化的认定,有利于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这就确定了“不保护不应保护或者无法保护的专利权”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旨在明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就贯彻了管辖恒定原则,避免一些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审理的案件就管辖问题纠缠不休,拖延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