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局、省物价局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了《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核定了全省城市道路的占用收费标准。
《通知》中明确规定,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分为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两种类别,经营性占道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或服务行为,主要包括各类亭设、户外广告、露天餐饮、机动车维修清洗、日用杂货、瓜果蔬菜副食品的摆摊设点及商业性建筑施工设施设备、物料堆放、施工场地等;非经营性占道是指因市政建设的各种占道行为,主要包括各种市政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设施设备、物料堆放、施工场地等。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分别按车行道、人行道与空地路三种收费标准进行费用收取。
同时,记者了解到,省会城市(西安市各区、西咸新区)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征收费用;设区市(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通知》标准的70﹪征收;韩城市、兴平市、华阴市及其他县和独立矿区(不含乡镇)按《通知》标准的50﹪征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道收费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赵芳)
责任编辑/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