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新规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分类保障
18.09.2014 18:07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障房面积越小,政府资助越大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
●租赁型保障房“租售并举” ●购置社会房源实行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通知明确指出,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内在要求。
通知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房面积越小,政府资助越大,保障对象所享受的优惠越多。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中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亦可是保障对象购买社会房源时的政府货币补贴部分;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以此形成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住时,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当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超过60%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
对新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统筹建设,并轨管理,统称为购置型保障房。在配售过程中明晰政府与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已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已经开工尚未配售的,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也可按此次通知的要求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对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以租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原则,允许购买租赁型保障房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但出售比例应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消费能力,自主购买部分产权。
对于社会房源充足的城市和县城,可由市县政府搭建平台,利用社会房源开展共有产权工作。合理核定政府和保障对象个人产权。社会房源须五证齐全,具体方式和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在棚户区改造中,保障对象的安置住房(含“城中村”改造还建住房)超出原有住房面积部分,可实行共有产权。
(新星 海花)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09.2014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