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08.07.2015  11:41
陕建发〔2015〕134号   宝鸡市、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财政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32号)要求,经各城市筛选、专家评审和省厅审核,确定宝鸡市左岸新城小区等20个项目列入2015年度改造计划,共计151.14万平方米。为确保项目改造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进度。 请各城市指导、组织项目做好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细化、入户宣传、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制定项目推进节点计划,并严格落实。7月底前完成施工、监理单位选定、改造所用材料、配件的招标和采购等工作;9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量的80%;10月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二、加强质量管控。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督查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要对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严把计量器具等材料的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项目中的使用。   三、推进项目落实。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推进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统筹好各方力量,全力推进下达改造任务的落实。严禁随意调整变更改造项目或工作量,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从7月份起,每月7日前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展情况月度报表》(见附件2)。   四、严格奖惩措施。 改造完成的项目,必须满足当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否则,将视为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中央奖励资金中的清算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对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改造任务的城市,扣除当年全部省级奖励资金。对完成任务好,改造效果明显的城市,在分配省级奖励资金及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给予倾斜和加分。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常斌029-87293455、史振新029-87291273;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左奇 029-68936105。   附件:1.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2.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展情况月度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