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要求当地建筑施工企业4月起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6.04.2015  10:20
  近日,铜川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铜川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在铜川市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均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上比例缴纳追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说明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缴费用。增缴的工伤保险费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实行施工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住建部门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全市拟建和在建项目的基本信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察,对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记工卡等台帐进行检查和规范。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文件下发后,市县两级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等部门将联合对全市建设项目的工伤参保、台帐登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工伤权益。(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