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澄清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三大误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第三方支付应当起到的作用,它只是支付体系的角色,属于结算体系。监管防控风险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限制这个行业发展。如果没有规则,反倒不利于行业发展
7月的最后一天,临近傍晚的时刻,央行的一纸文件打破了周末的静谧。最受震撼的,莫过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从业人员甚至用“砸掉饭碗”这样的话语来形容自己刚拿到文件时的心情。
这份文件便是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央行新规阻击网络支付们的节奏”“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降低风险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能力”……连日来,种种担心在网络和媒体此起彼伏。
“很多人都使用过或经常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因此这种大众耳熟能详的金融产品被过度关注合情合理。但是,过度关注并不意味着应该被过度解读,更不应该被误读。在自媒体网络传播平台的推波助澜下,很多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错误观点和知识被扩散,事实上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现在亟需找出目前政策解读中的一些混淆视听的错误看法,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解读,还原政策本意。
这份征求意见稿对普通消费者到底意味着什么,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带来哪些变化?《法制日报》记者就焦点问题深入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误读之一:严重影响消费者网购 澄清:对普通人基本没有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网络支付消费金额每日5000元的限额”“开户需多方交叉验证”“网络转账的诸多限制”等规定引发社会热议,由此获得“史上最严”评价。
规定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如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5000元;如验证要素不足两类,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不超过10万元。
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数据显示,62.2%的网友对网购支付的便捷性、转账的方便程度担忧较多,认为征求意见稿实行会对生活带来不便;其中,35.7%的网友认为征求意见稿将会令网购支付变得不方便,26.5%的网友认为征求意见稿将给转账带来麻烦。
“征求意见稿对普通老百姓的影响基本上是没有的,更多的是让支付过程更加安全。用户体验上可能会更加复杂一些,但是风险和便捷性是一个相互调和的过程, 如果一味追求便捷,那必然会隐藏诸多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和支付等新的技术不断发展,通过这些新技术产生了很多的模式,其中很多模式并没有先例,属于中国的创新,运转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监管永远跟不上创新,遇到问题就要不断地进行修正。”
在尹振涛看来,目前一些解读混淆了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制和个人消费支付限额之间的区别。有人认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几个硬性指标不符合老百姓当前的消费习惯和能力,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支付行为和客户体验。事实上,该错误理解并未认真读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虽然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又分别设置了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但该限制仅仅是针对支付账户,即消费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时才受到以上限制。当出现支付金额超限的时候,可以通过快捷支付、电子银行等方式从挂载的银行卡中进行扣款予以支付补充,其消费额度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增加的支付环节和体验感的下降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消除。同时,如果在配合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验证,并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受任何限制。可见,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使用的限额规定是兼顾安全性和便利性的。
误读之二:新规将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 澄清:无规则更不利行业发展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有评论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形成互联网金融最具影响力的基石,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高度契合,限制第三方支付阻碍了金融的创新,会阻止和扼杀创新,有关部门是以防范风险为说辞、扼杀网络支付的互联网创新,明显透露出保护落后、保护传统势力利益,存在拉偏架的现象。
“征求意见稿是有很大意义的,但是一些非专业人士的解读导致了不必要的误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向记者介绍说:“从2011年央行发放支付牌照以后,非银行机构支付产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发展态势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形成了10万亿元的支付规模,并且形成了多种形态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支付阶段的预期。指导意见出台后,需要有配套落实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这一指导意见。自从央行发放支付牌照以来,央行一直以来也试图厘清非银行支付的边界,从而促使金融市场出现生态平衡和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不会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18日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并对每个产业所应当起到的职能、监管都做了明确的分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第三方支付应当起到的作用,它只是支付体系的角色,属于结算体系。监管防控风险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限制这个行业发展。如果没有规则,反倒不利于行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补充道,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一直在关注金融安全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两者的关系本身就是平衡的艺术,需要平衡风险和创新,同时需要平衡风险和收益,还要平衡市场上的各个主体。从监管机构来讲, 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控制风险,其次要考虑如何保障百姓的利益,然后才能考虑如何促进产业的发展。这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当风险和发展相抵触的时候,监管方会选择更有保护性的措施,这个是必然存在的。”尹振涛说。
同时,业内人士也对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要创新监管思维。”邓建鹏说,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新的时代下,采用“外包”或者合作的方式,通过专业的大数据机构和网贷的门户网站合作,对网贷平台进行预警和监控。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向记者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两条底线:第一,监管不能以牺牲金融服务的效率为代价;第二,监管不能成为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误读之三:第三方支付代替银行成黄粱一梦 澄清:不是一类机构谈何竞争
“征求意见稿首次禁止支付机构从事信贷理财业务,支付机构和P2P这次可能真的要分手了”……
对于上述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误读。
尹振涛向记者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影响肯定是比较大的,但并不是很多解读中所谓的“为了降低风险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能力”。
“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一点是确认了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功能,但不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做清算。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清算属于跨行的结算体系。从世界各国来看, 清算业务都是由央行来负责的,其他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都能参与到结算体系中。”尹振涛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很多解读混淆了支付结算与支付清算两个基本的金融概念。支付结算的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而支付清算则主要是指在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即由于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活动造成跨银行资金调配后进行的银行间资金账户平账。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支付清算职能。
尹振涛表示,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账户的保障,实现了一定的结算功能,这个虽然对普通百姓不会产生影响,但如果这一部分资金量比较大,而且其中存在洗钱等问题,就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危险。
尹振涛进一步解释说,在目前缺少监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绕开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这给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有效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对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负效应。因此,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定位以及对支付账户资金余额和支付限额的限制,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空间,避免资金归集并形成资金池,使其回归资金通道平台定位,而非资金清算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现在第三方支付很多资金流向是没有跟银行挂钩的,很难监管资金的流向,不利于国家对洗钱、海外热钱通过“地下钱庄”流入中国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觉得征求意见稿限制其发展,但事实上,它们的发展方向可能会给大家带来一些便利,但是也会有很多问题。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尹振涛说,征求意见稿指明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第三方支付作为规模经济很明显的产业,只有通过数量和规模降低成本。相关政策不是限制,而是在鼓励做大做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的、市场占有率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获得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在获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牌照的近 300家机构中,一些小的支付机构下一步的生存空间会收紧。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做银行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牌照实现金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定位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如何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中充当桥梁作用是其发展方向。”尹振涛说,很多解读混淆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将征求意见稿解读为央行在保护商业银行利益,在制造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应该明确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更不是银行。
据介绍,围绕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两个规定,一个是2010年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上述征求意见稿,从名称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更不是商业银行。不是一类机构,谈何竞争?更何况,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的运行机理看,第三方支付应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客户、商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通道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因此,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应该是互助、互补的关系,即辅助于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更要填补商业银行在开展该类业务中的服务不到位现象。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也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格局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的业务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央行只监管第三方支付,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是央行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