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请托”是否构成行贿罪

09.11.2015  18:31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私营食品厂厂长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出现缺口,请朋友黄某找关系筹借150万元。黄某称自己与本县某国有公司领导有交情,可帮其从该公司联系借款。李某即交给黄某现金9万元,让其用于联系借款请客送礼。随后,黄某分别找到某国有公司经理杨某及副经理叶某撮合李某借款之事。在多次请客吃饭后,黄某将何某所给现金分别送给杨某好处费5万元、叶某好处费3万元,事后均未告知李某。后该国有公司违规借给李某资金150万元,借款到手后李某送给黄某感谢费2万元。由于李某食品厂持续亏损,所借款项至今未予归还。

二、分歧意见

无疑,此案中黄某、杨某、叶某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但对于李某是否构成行贿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黄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交给黄某9万元让其用于请客送礼,但一直未参与或过问此款具体开支情况,这表明李某将9万元处置权完全交给了黄某,如何支配在于黄某。若黄某不通过送好处费的方式办理李某请托事项,就可避免此贿赂案的发生。黄某送给杨、叶二人好处费既未与李商议,也未告知李某,对于9万元是被黄某自肥还是送给了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毫不知情。因此,李某主观上不具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明确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不宜以行贿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当李某得知黄某有关系可从某国有公司联系借款时,当即交给黄某9万元让其用于请客送礼。所谓“请客送礼”,实质上就是请吃请喝送财物,这充分证明李某为达到公款私借的目的,主观上有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图,客观上有提供钱款指使黄某去具体实施的行为。黄某也正是按照李某授意,在请吃请喝后将剩余钱款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并帮李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认为李某不知晓9万元具体开支情况就是未实施行贿行为的说法,明显有失客观。因此,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行贿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王国庆 编辑:祝长英)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