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以权谋私挪用集体资金 法院依法判处
22.04.2015 13:15
本文来源: 法院
200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魏天恩先后担任杨陵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并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分四次收取某公司承租该村100亩集体土地的租地款共计23万元未入帐,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笔款项中的91662.52元私自挪用到个人经营的果蔬合作社中使用。2015年2月17日,魏天恩家属将挪用的91662.52元上交至杨陵区监察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天恩在担任杨陵区大寨镇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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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1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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