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法院:庭审进村组 普法效果好
19.12.2014 18:48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今年已75岁,在年初给已逝的儿子祭坟时,因焚烧纸钱不慎将花圈点燃,扑救不及,从而引发森林大火,失火面积达十余公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公诉机关以失火罪诉至法院。经审理,因其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老年人犯罪,犯罪后能认罪、悔罪,亦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遂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在受理该案之时,办案法官得知张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居住在离当地镇政府十余里的山沟里,便驱车百余公里上门送达诉讼材料。在送达过程中对当地进行走访了解后,法庭决定将庭审现场设立在当地镇政府,即能方便被告人接受审判,又能在冬季火季高发季节让当地群众近距离接受法制教育,从而预防类似森林火灾的发生。
本文来源: 法院
19.12.201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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