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实践。1954年初,起草了《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并于1957年将经修订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以内部文件印发各地法院执行。这对统一全国各地量刑标准,纠正重罪轻判和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1956年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案例指导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上世纪70年代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施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以文件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共34个案例),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发布了四个破坏军人婚姻罪案例。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考借鉴。上世纪90年代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教学研究单位相继出版审判参考类刊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9批44个指导性案例。
二、案例指导制度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地方执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布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例,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同时,以案例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可极大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案例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已决案例指导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有助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对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而言,既能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也有助于减轻涉诉群众讼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一个个具体案例来指导、规范众多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使广大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进程大大加快,为群众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通过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可以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发布案例这种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使群众更加深刻直接地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理解哪些行为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些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描绘了新的宏伟蓝图。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人民法院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为艰巨,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指导性案例。
要把案例指导工作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案例指导制度以其统一司法标准、规范裁判尺度的功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涵。人民法院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把案例指导工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有力抓手。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部署实施的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编撰、发布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类案指导,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要以案例指导工作为抓手,以指导性案例为示范,引导一线办案法官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加强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按照指导审判、宣传法治、促进和谐、引领进步的原则,及时编选发布裁判公正、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例。要统筹研究和规划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各个层级、各种类型案例的编写体例、程序和发布主体,明确不同案例的效力和功能,方便广大法官和人民群众根据需要了解、掌握和运用司法案例。要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新媒体、大数据时代给案例指导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和影响,切实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全国法院案例信息汇集中心,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案例发现、论证、编发、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广泛选择、精心编写、审慎公布案例。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增强精品意识,强化法律思维,注重裁判说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从一开始就努力把案件办成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的经典案例。要不断健全表彰激励机制,激发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参与案例指导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是周强院长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的《中国案例指导》一书所作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