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09.10.2014  13:35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阶段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对规范检察业务工作,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基层检察院,由于受思想观念、机构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尤其是在检委会工作规范化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眉县院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1、检委会人员情况:我院检委会现有检委会委员9名,其中党组成员5名(正副检察长4名、反贪局局长1名)、检委会专职委员1名(兼任侦查二科科长)、其余3名均为科室负责人(侦监、公诉、反渎部门负责人)。检委会下设检委办,检委办设在院办公室,检委办共有工作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办事员1名(由办公室内勤兼任)。

      2、检委会工作情况:2013年以来检委会共受理案件44件,讨论事项5件,开展专题讨论学习10次。每一案件都按照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求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并按要求将检委会会议记录交检委会委员逐人进行审查,会议纪要由检察长签发。议事议案均得到了及时贯彻落实,无变更以及拒不执行决定的情况。

      3、检委会制度执行情况:一是认真抓好检委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市院要求,修订完善了《检委会议事规则》,制定了《检委会例会制度》,对检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制式文书形式及时送交承办部门执行。二是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对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每一个议案,及检委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都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各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在次年初送院档案室归档存查。三是做好检委会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办。即对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检委会决定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检委办都及时予以督促办理,确保承办部门按照检委会决议认真执行。

      二、目前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委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目前我院共有检委会委员9名,其中院领导5名,中层以上4人,专职委员也是由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从我院人员构成来看,院领导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中的比例占有绝对优势,在表决中领导委员意见的份量很大,由于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要参与和党委、政府等其他外部关系的协调处理,也是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所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难免受到案件以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容易左右非领导委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依法决策的单纯性。

      2、议事、议案提请程序不够规范。按照检委会工作要求,必须将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有关材料提前交检委会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科室在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于向领导口头汇报,领导同意便直接以口头形式通知检委会办公室,不能严格按照就检委会议事、议案提交程序,甚至个别科室在执行完检委会决议后,才将书面或者网上申请发送检委办,致使检委会不能对其提交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

      3、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不够及时、规范。按照检委会工作条例规定,在检委办将检委会决定决议以《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送达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反馈检委办,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多数案件承办部门存在送达不及时或不送达,检委办在督办也存在不规范现象,有时仅是口头通知,未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使之既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又造成相关督办情况的资料不全,影响了督办效果和工作质量。

      4、检委会作用发挥的不充分。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来看,检委会除了讨论本院提请的重大案件之外,还讨论关于检察工作的的重大问题,包括检察规章制度、检察工作经验总结以及检察业务等,但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只限定于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而忽视发挥检委会议事功能,把本应该由检委会讨论的关于检察工作的问题提交到院务会、党组会上去讨论,导致检委会成了实质意义上的“案件分析机构”,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委会对于检察工作政策执行指导以及对检察业务的领导决策能力。 

      5、检委会委员的责、权不对称。由于检委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是很健全,导致有权力未必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检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和研究重大问题时,以及在事关案件质量上,在规范执法上,有时存在例行公事、人云亦云等从众心态或责任淡化等问题,缺乏一套能将案件质量制于监督之下的科学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机制。

      6、议事、议案质量有待提高。由于基层院检委会在组成上本身存在缺陷,大多数为领导或者中层,年轻、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少。加之委员年龄普遍偏大,思想上存在惰性,不注重对一些新法和有关案例的学习分析,同时,对于检委办呈送的案件材料也不能很好的研究、讨论,仅仅停留在会上听汇报,临时翻阅案件材料,导致对一些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发表的意见专业性不强,采纳率低,从而导致议事议案的质量不高。

      三、完善检委会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基层院检委会由于受自身条件所限,要想单列检委会办事机构并不现实。因此,我们要利用好现有资源,在检委会人员的组成上,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发挥了领导的集中作用,也要发挥了一线干警的民主作用,确保检委会决定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充分发挥好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作用,抓好议案的会前审查工作,为检委会依法、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适用法律政策意见,确保议事质量。还要注重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养,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和工作激情的专门人才到检委会工作,树立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

      2、从细节入手,抓议事议案的程序规范。在议事议案的办理过程中,要把规范程序作为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来抓,严把“入口”,以确保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定执行力。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事议案,必须严格按承办人提出、科室集体研究,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核决定的程序进行,凡未按此程序提交检委会的一律不予受理。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召开前,应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保证检委会的顺利召开。同时,要做好检委会记录工作,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使之能充分反映“原貌”。

      3、建立督办催告、通报制度。为使检委会决定落到实处,一方面应在督办工作中建立督办催告制度,即案件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反馈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应制作《督办函》,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检委会决议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同时建立督办情况通报制度,即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职委员对每一次检委会决定事项或议案办理情况,在下一次检委会召开时向检委会报告。

      4、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要克服当前讨论研究案件多,审议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少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检委会研究重大检察工作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在议事数量上适当做到与议案数量在比例上的大至平衡,使检委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同时,也要防止将检察行政事项或由党组会决策的事项出现在检委会会议上。

      5、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是强化检委会决策的司法属性和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议案机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应明确检委会委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做到追究责任有依据。还应加大检委会记录效力,将集体责任分解兑现到个人,明确责任链条,对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各位委员的发言进行详细记录并签字。在发生决策失误时,按会议记录追究委员的个人责任。

      6、提升检委会决议质量。在完善检委会机构组成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要不断提升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汇报能力,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为检委会委员尽可能的提供详实的案件信息及有关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强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定期组织学习,开展热点问题、典型案例的讨论,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委员的法律理论修养,提升检委会决议的质量。

(作者:眉县人民检察院 高普亮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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