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检察创新发展高质效促进轻罪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扎实推进轻罪治理,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从理念更新、机制建设、能力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创新发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彰显法律监督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以理念现代化为先导,凝聚基层检察轻罪治理新共识。以理念现代化为先导,要求基层检察机关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不断回答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于轻罪治理,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转变理念,提高认识,从国家大局和司法规律两方面形成共识:
第一,强化轻罪治理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前承侦查、后接审判,在司法活动中所处的环节决定了其在轻罪治理中必须发挥重要作用。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办案的重要力量,应当从更高站位积极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并主动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
第二,强化轻罪治理是新时代惩治犯罪新要求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刑事立法呈现明显的法益保护前置化、罪名精细化和规范宣示化,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数量明显增加,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数量占比也明显提高。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认真审视与轻罪有关的制度和做法,依法能动履职,以新的理念探索构建轻罪治理现代化新体系。
以机制现代化为关键,抓出基层检察轻罪治理新成效。强化轻罪治理,机制现代化甚为关键,这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寻找新思路、开拓新境界,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机制,高质效推进轻罪治理。轻罪与重罪从性质到特征均有较大区别,轻罪治理显然不能照搬重罪治理模式。因此,实现轻罪治理效果必须重视轻罪治理机制现代化。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促进轻罪治理相关机制常态化。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进一步细化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工作规范,紧扣轻罪治理中的多发问题,通过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为轻罪案件的快速办理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增强轻罪治理程序灵活化。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解决轻罪治理中的实际困难,打通轻罪治理的堵点。例如,建立涉案款项提存制度,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等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暂时提存至特定机构,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评价的一项重要情节。实践证明,制度运行效果良好,既能消减被害人对执行不力的担忧,又能保证轻罪案件顺利推进。
以能力现代化为基础,共促基层检察轻罪治理新发展。以能力现代化为基础,要求重视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这是对司法规律的精练总结,是对办案方法的高度提炼,是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更是对检察人员工作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基层检察人员应当牢记“三个善于”,并在实际轻罪治理工作中用对、用好、用巧,寻求轻罪治理新发展。
首先,轻罪案件数量多、涉众广,且与行政违法联系密切,面对诉与不诉、实刑与缓刑等问题,办案人员不能机械地因循法律条文表面字眼,而应当从规范的角度理解刑法条文,并且探究、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这样才能契合轻罪案件的客观特点和立法目的,真正实现轻罪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其次,办理轻罪案件,基层检察人员应当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主要矛盾,定位法律条文。轻罪案件从性质上看虽然比较轻微,但是从证据上看却并不一定简单。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快速提取有效信息,以适应简化后的程序,是办理轻罪案件的一个难点。在坚持系统性理解的基础上抓主要矛盾,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再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轻罪治理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有统筹法理情的能力和担当。尤其是基层检察人员,因其更加贴近群众、切近生活,在办理轻罪案件过程中,更应当注意把法律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观相结合,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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