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几点思考

07.07.2015  11:20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给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法律受到越来越多普通人的认识和重视,使得检察机关能更有效的开展工作,但另一方面,对司法和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在法治新常态下,检察机关要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一、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是体制因素,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使得基层检察院不能大刀阔斧的查办管辖区域内的贪污贿赂案件。司法体制改革现虽已试点施行,但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仍旧在执行旧的管理模式,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这样的体制下,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要依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这无形当中就给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增添了巨大的压力,依照法律规定虽然是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种体制下的“独立”已经严重缩水。

      二是社会心态因素,“熟人”社会和“圈子”文化使办案人员在情与法之间摇摆不定。飞速的现代化发展对于基层社会的人际关系影响并不大,尤其对基层检察机关这种99%都是当地人的司法机关而言更是尤为显著。一方面在“熟人”社会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心态的影响下,会不自觉得将个人情感因素带入侦查办案中,影响对案件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查办的都是“体制内人员”,办案人和被查办人身处同一文化背景圈,或多或少都有些关系往来,使得案件办理难以有效深入开展。

      三是人员因素,办案人员办案经验不足、能力参差不齐,在办理大案、要案时,效率不高,不能有效使犯罪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主要都是些小数额的挪用公款、贪污、行贿案,而且对被告人做出的判决也以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为主。平常小案使办案人员缺乏承办大案、要案的办案经验,加之办案人员背景知识的差异,造成办案能力参差不齐,在目前有贪必肃的形势下,不能高效的完成工作,而且对于大案、要案不能及时有效处理,贻误了搜集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了犯罪嫌疑人毁损关键证据的恶劣后果,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展。

      二、如何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4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开工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要将反腐倡廉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基层检察院作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排头兵,在法治新常态视野下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

      (一)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做到独立司法不受干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虽然缓慢,但依法治国的新常态却早已确立,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要秉持法治理念,坚持宪法法律之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对于阻碍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领导及个人要充分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要在法治理念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一个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和职责,真正做到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明确法律身份,做到铁面无私。在扮演社会人进行社会活动时,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讲究邻里之间的情感因素,但在扮演检察人员行使权力时,就要坚持法律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的原则,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人员要逐渐改变“熟人”社会中形成的社会心态,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明确自己法律人的角色,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拒绝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拒绝情感式的带入,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同时要积极破除“圈子”文化,洁身自好、不以物累,不因权势大而破规、不因问题小而姑息、不因违者众而放任,坚决做一个法律的有力执行者,做一个铁面无私的执法者。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学习,做到凡立案必成铁案。学习应该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但检察机关内部并不缺乏不善学习者,尤其是年纪稍大一点的干警,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办案能力青黄不接。在法治新常态下,为了不断提高办案能力,要紧跟时代,学习文件精神、学习政策理论、学习法律规范,向内部有经验的同事学习,向外部兄弟单位学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参观交流活动,将理论逐步运用到实战中来。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尝试与兄弟院交换办案,或者聘请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协助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确保所有的执法程序都严格依法进行,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在所有的制约因素中,只有人的因素是关键的,所以不以年龄大为借口、不以能力弱为推辞,坚持在学习中不断进步,力求每案都能做成铁案。

(作者:眉县人民检察院 邓伟华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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