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活动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对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一、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
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之前,均派员认真查验被执行罪犯的姓名、身份,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执行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之后,严格检查,防止发生任何差错。
检察机关还注意死刑犯在执行之前的表现,对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申诉有理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妥善处理。省第一监狱在押犯张发太,1981年12月因拐卖人口罪、强奸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在押犯王根柱,1982年9月,因强奸罪、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以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王二犯提回再审,于1983年8月,将二犯改判死刑。二犯对重新判决死刑不服,分别向驻监狱检察室申诉说:“那时让我坦白、检举犯罪,说能从宽处理,投入劳改我又没有重新犯罪,却改判死刑,想不通。”省检察院得知后,当即与市检察院共同调查,证实二犯原判无漏罪,入监后不但无重新犯罪,且在改造中有立功表现。张发太1983年5月被评为省一监的改造积极分子,发了奖状和奖品,并减刑一年,1983年7月,监狱又以“改造成绩优异”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省劳改积极分子。王根柱在劳改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先后受过多次表扬,1983年开展“文明礼貌月”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经省检察院研究,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张、王二犯不应改判死刑。检察长何侠连夜向省委、省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汇报了该两案情况,得到省委支持。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决定不作改判,按原判决执行。省检察院随后将这两个案例印发各地,以引起各地注意。
1983年“严打”斗争中,省检察院和西安市检察院组成工作组,会同公安机关对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罪犯交代漏罪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一些急需解决的有关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省检察院于1983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陕西省委作了“关于处理死刑犯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不少死刑犯在政治攻势中为争取从宽处理,主动交代漏罪,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也有的交代假罪,检举虚假问题。根据存在问题,报告对一审判处死刑的罪犯,提出以下几条意见:
(1)主动交代重大漏罪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的,在查实以前,应一律缓杀,以利深挖犯罪;
(2)对有重大价值的“材料袋子”,应缓杀;
(3)对主动交代重大漏罪和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确为“立大功者”,一定要贯彻党的“坦白从宽”“将功赎罪”的政策,以利分化瓦解罪犯;
(4)对交代余罪、检举他人的罪犯,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由公、检、法迅速调查,并依法裁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意见予以肯定,并在《检察情况反映》上刊登。
1984年7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强奸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马燕秦(女)、苏玉林、韩涛、原定之、杨和风5人死刑,7月16日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何同安,根据5犯的具体犯罪事实,特别是对有的有立功表现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电话报告了不同意判处马燕秦等5犯死刑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7日凌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通知。省检察院在对该案进一步审查后,于1985年3月15日提出了“对马燕秦案件的意见”,经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反复研究,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燕秦、苏玉林、韩涛死刑,原定之、杨和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对交付监管场所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主要检察已判处刑罚应当解送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是否及时依法解送;在押罪犯是否是经过审判机关依法审理作有罪判决;有无拖延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以及枉法释放罪犯等现象。
20世纪50年代,由于检察机关机构不够健全,力量不足,所以此项业务只能有重点的开展。1955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机关重点检察了省第一、第二监狱和第三、第十劳改大队等单位,发现有227名在押犯无判决书,157人无执行通知书。第三劳改大队擅自超期关押刑期已满的18人,最长达3个月。这些问题经及时提出建议,得到纠正。
1956年,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省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省第14劳改支队222名在押犯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行上有问题的83人,占审查数37.3%。其中无判决书的56人,未办法律手续而加刑的12人,判处不当的15人。在押犯梁玉西,原判管制1年6个月,在管制期间以其外出不按时汇报和以煤炭换粮食为由,延长管制1年6个月。延长管制后,再无新的犯罪事实,却于1955年以原来所犯罪行判刑3年。检察机关查清后,建议法院作了改判,将梁释放。195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出并纠正刑期已满应释放而未释放30人,未办法律手续而予以假释和监外执行的31人。这一年,省检察院还检察了省女监在押犯的减刑情况。共审查16件,发现有减刑面宽、减刑幅度过大和工作草率的现象。犯人范修玉,原判有期徒刑6年,在押期间表现不好,仅服刑1年多,就提前释放。犯人张占娃、李碧珍表现一般,却在2年内各减刑2次,分别减刑5年和6年。省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分析了原因,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了纠正。
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之际,陕西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国家主席特赦令,进行了特赦罪犯的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全省先后3批特赦确已改恶从善的在押罪犯1787名(其中战犯2名),占当年9月底在押已决犯总数的4.04%。其中,反革命犯238名,占特赦罪犯总数的13.3%;普通刑事犯1549名,占特赦罪犯总数的86.7%。经过反复核查,没有发现不应特赦而特赦和应特赦而未特赦的。特赦工作结束后,各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监管单位,对在押罪犯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政治攻势,促进在押罪犯分化瓦解,加速改造工作。据新安机械厂等9个单位的统计,政治攻势中犯人坦白检举材料54068件,从中挖出一批重大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渭南县看守所在押盗窃犯常拴坦白交代新中国成立前袭击一区政府、杀害干部、群众9人的重大罪行。新安机械厂根据犯人的检举破获了活动将近一年的反革命组织“中国劳动革命党”重大案件。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促使在押罪犯积极接受改造的不断增加,顽固对立、反改造的逐渐减少和陷于孤立。据新安机械厂二厂、莲花寺石碴厂、省第二监狱等8个劳改单位统计,在押的1.36万名犯人中,表现积极的6281名,占在押犯总数的46.2%,较前上升了8.7%.落后顽固的137名,占1%,较前下降了3.7%。
全省在押的79名战争罪犯,除少数因各种原因死亡和解回原籍处理外,从1959年开始,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分批特赦释放63人,至1975年全部处理完毕。
1962年,省公、检、法三机关对省第一、第二、第三监狱在押的死刑缓行犯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这3个监狱共关押死缓犯95人,发现其中有13人缓刑期满而没有改判,省检察院及时向法院和劳改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同年,省检察院对省第一、第二劳改支队和少年犯管教所检查中,发现6个疑案,经转原办案所在县复查后,无罪释放1名,教育释放①3名,改判刑期2名。省第一劳改支队关押的以反革命罪被判20年有期徒刑的刘立言,驻厂检察员发现疑点后,报省检察院转商洛检察分院复查,证实是错案,经原判法院重审后无罪释放。
1964年检察机关对一些劳动改造机关刑满留厂(场)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察,发现不少劳改、劳教单位为了搞生产,将刑期已满和劳教期满符合释放条件的人员强制留厂(场)搞生产。1964年留厂(场)就业1813名,其中属于家居农村、小城镇以及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犯法、应该释放的有1374名,占75%。经建议.分别作了处理。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首要任务是配合公安、法院,认真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大量冤、假、错案。1979年,检察机关对24个劳改单位进行了重点检察,结合纠正冤、假、错案,共释放了1153人。通过对看守所的检察,发现并纠正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426件。1980年继续复查平反了因刘少奇冤案而受株连的866人。同时,还检察纠正了有的地方将不应释放的罪犯予以释放的现象。1980年2月,西安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省劳改局将该局所属省钢球厂在押的原判18年有期徒刑的奸淫幼女犯李金合以“提回再审”为名,予以释放。驻该厂检察员发现后,经核查事实,证实原判正确,当即建议将该犯收监,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后报告渭南检察分院和省检察院,终将该犯收监执行,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和执行中有违法的案件426件,仅驻省钢球厂检察组就检察发现6件。
三、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犯人,即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处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判处徒刑因病保外就医的、判处管制以及判处徒刑予以假释的,实行法律监督。
陕西各级检察机关对以上五种人多是会同公安等有关机关进行重点检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检察的方法主要是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查监管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查监管、考查措施是否落实;查执行法律和改造政策是否正确;查罪犯认罪伏法和改造情况,并同罪犯所在地干部、群众见面,同罪犯家属见面,同罪犯本人见面。特别对问题较多的保外就医犯着重进行检察,发现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把关不严,以致把一些不应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出去,有的甚至“以保代放”,严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有的监管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缺乏联系,使保外就医犯脱管失控;还有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这些问题检察发现后,都建议有关机关,该收监的予以收监;应该保外而手续不完全的,补办法律手续;对重新犯罪的,依法处理。
1959年,汉中专区所属各县及石泉、商县、长安等14个县(市)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因病保外就医的860名(其中反革命犯448名,普通刑事犯412名),发现有258名已经病愈,保外条件消失,建议监管部门予以收监。石泉县在33名保外就医犯中,查出有16名混入公社,有的还窃取了重要职务,当即建议作了纠正。汉中专区各县在检察696名保外就医犯中,发现有重新犯罪和表现不规的100名,逃窜外地脱离监督的129名。洋县被判刑10年的不法地主戴尚迪,1956年因病保外就医,病好后未予收监,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勾结土匪成立反革命组织“革命党”、“人民救命军”,自封为大队长,阴谋袭击当地地方武装,攻打县城,杀害干部,夺回土地改革时被分的土地,推翻人民民主政权。收监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8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1716名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判处管制的分子进行了考察,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206人,占12%,建议有关部门分别作了处理。在新安砖厂服刑的刘宝华,伪装患有精神病,因审查不严,骗取保外就医,不到一个月流窜作案20起,冒充解放军拐骗女青年,还盗窃价值4000余元的财物。检察机关发现后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是年,渭南地区各县检察院对195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考察,其中,能够遵规守法接受改造的58名,占29.7%;表现一般的121名,占62%;有违法行为的16名,占8.2%。考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审判机关与执行单位联系不够,手续不完备,监督责任未落实,以致有45名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地派出所、基层组织不掌握;一些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有105名监外执行罪犯(占53.8%)未建立监督改造组织;有7名保外就医犯(占22.5%)病已痊愈,保外条件消失而未及时收监。对这些问题,均建议或协助有关机关作了纠正。韩城县检察院对考察中发现的8名管制期限已满而未按时解除管制的,建议公安机关办理了解除管制手续。华阴县检察院对15名未落实监督改造措施的,协助执行单位建立、健全了9个监管考察组。
①育释放,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押的有一定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处理办法。
(摘自《陕西省志•检察志》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