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收购野生猫头鹰贩卖到南方烹食 6人被判刑

29.01.2015  03:41

华商报讯(记者 李敏 郝锦龙)近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猎捕、贩卖野生猫头鹰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10至11年有期徒刑。对此,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4年3月17日下午5时,靖边县森林警方在包茂高速靖边段截获一辆越野车,民警在车内查获猫头鹰44只,其中活体33只,死体11只,当场抓获渭南籍犯罪嫌疑人田某和白某。

据田某交代,他先后在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花石崖等地,从几个宁夏人手中收购猫头鹰,雇用司机白某准备运往渭南,然后打算出售至广东一带牟利。其本人之前还多次非法收购、运输103只猫头鹰。根据田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分别将在宁夏猎捕猫头鹰和在广东收购猫头鹰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数月调查取证,警方共查实涉案猫头鹰196只,其中53只活体于2014年3月25日放归大自然,12只活体按程序移交广州野生动物保护站,11只死体保存在靖边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其余的猫头鹰已被卖至广州、深圳等地后,多数已被当地食客烹食。

近日,靖边县法院对这起特大猎捕、贩卖野生猫头鹰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田某等6名被告人10至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至2万元不等。没收犯罪所得104884.93元和用于作案的轿车1辆、摩托2辆、手机5部。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并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濒危野生物种之一。然而,南方一些城市却流传着食用猫头鹰能治头风病的说法,许多餐馆便将野生猫头鹰推向了餐桌,一只野生猫头鹰的收购价高达2000元,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便非法捕猎猫头鹰进行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