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行毒品犯罪捕诉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及做法

11.10.2014  10:50

近年来,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1-9月我院办理毒品犯罪13件19人,占到办案总数的十分之一。而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取证难、举证难的特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一般拒不供认毒品的来源、去向和行为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严格进行毒品犯罪的证据搜集,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势必会造成公诉部门的被动。而实行毒品犯罪捕诉一体化机制,既有利于引导、监督侦查活动,又有利于提升公诉案件质量。

一、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涵义

所谓捕诉一休化机制,是相对捕诉分立而言的,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目的是建立起一种由起诉统率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办案机制。”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批捕与起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容易造成监督与制约的责任不清、任务不明。如果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没有继续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那么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诉讼前的侦查监督就只能流于形式。捕诉一体的机制中,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时就可以开始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将法律监督贯穿于案件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做出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全程,并且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了法律监督的脱节,从而达到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毒品案件实行捕诉一体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及时、快速打击毒品犯罪

由于毒品案件证据相对单一、容易灭失、后期补证的难度极大,而其犯罪实施后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引入捕诉一体机制,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防止更多的群众受害。对于部分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案件,引入捕诉一体机制,使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无需承办人花费时间精力重复审查阅卷、复核证据等工作,避免工作重复,案件承办人可以直接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将批捕阶段所发出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中列明的证据材料全部补充完毕,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保证毒品案件的证据质量

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单一性、隐蔽性、即时性、易灭失性等特点,侦查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忽视搜集认定犯罪嫌疑人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不重视搜集能够印证全案言词证据的相关证据、对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能对单个成员进行取证等等,造成部分贩卖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犯罪最后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量刑。而毒品本身属于易耗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及时对毒品的含量和成分作出鉴定,待到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时,容易出现涉案毒品灭失,无法再进行含量和成分鉴定,最终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通过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实行捕诉一体化,案件承办人从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开始全程跟踪,对捕后是否起诉、不捕如何处理、对追捕追诉的漏罪、漏犯等问题进行一对一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通过毒品犯罪案件从批捕到起诉的引导侦查取证可以保障侦查机关的证据能够围绕案件中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增强证据证明力。

(三)有利于提高毒品案件的庭审质量

在毒品犯罪中,公安机关以发现、搜集、固定证据为主,检察机关以审查、鉴别、运用证据为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所依赖的证据绝大部分来源于侦查机关,然而,受侦查工作本身的属性的影响,在侦查阶段很容易出现忽视用来定案的证据之间的一致性、衔接性和完整性。因此,检察机关出于保障诉讼和维护国家公诉权的需要,必须加强对侦查机关所搜集证据的审查。通过捕诉一体机制,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切入点可以前移,延伸至批准逮捕的阶段,帮助明确侦查方向,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精确定位,目标明确的全面搜集和固定毒品犯罪证据,从而在法庭上有效指控犯罪,实现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毒品案件捕诉一体化机制的具体做法

(一)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类办理

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借鉴未成年犯罪的捕诉一体机制,将毒品类的犯罪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由主办检察官完成批捕至起诉的全过程。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周期和成本,另一方面,能够将审查起诉的引导取证前移至立案后开展的侦查活动,做到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这一严重刑事犯罪。

(二)捕诉一体引导侦查

按照效率和公正的要求,捕诉一体引导侦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获取。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对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控诉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实践中可以按照立案标准、逮捕标准、起诉标准来对证据的搜集进行引导。二是法律的使用。案件所有的证据引导最终都是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对于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建议,补充完善全案证据体系。三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侦查需要两者之间互相配合,但是检察机关还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行为要依法进行监督。

(三)完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毒品犯罪捕诉一体化需要以主办检察官为主体,通过主办检察官在批准逮捕时即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指导、调控。从案件管理而言,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改变了行政级别干预办案工作的不合理管理体制。从权责分配而言,主办检察官责任制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责任更加明确。主办检察官应为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对立案、侦结、起诉和判决的事实、证据负责到底,对本人作出的决定负完全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主办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主办检察官的责任感,使主办检察官在引导、调控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能够积极主动的及时作出自己的判断;另一方面,案件审核的层级变化,不仅使得责任更加明确,同时客观上也缩短了案件的审查时间。可以说,目前基层检察院试行的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为毒品犯罪的捕诉一体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编辑: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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