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办法出台啦

25.08.2015  15:43

近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明确。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分工协作制约,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了民事监督案件工作原则。《办法》第2条规定民事监督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三部门坚持“受办管相分离,既配合又监督”的工作原则。

明确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来源。《办法》第3条明确了案件来源三种渠道: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第4条明确了申请监督三种情形:当事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一款规定的,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明确了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应当受理、第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办法》第6条明确对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应当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符合本办法五至八条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不予受理情形。同时该办法第7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的九种情形,第8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的七种例外情形。

明确了本院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类型。《办法》第12条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民行检察部门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依照有权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明确了控申检察及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监督案件的具体职责。《办法》第10条规定控申部门对受理案件三日内应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第13条至19条规定了案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的工作,及对民事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其中第17条列举了对办理民事监督案件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五种情形,及对违法情形轻微、较重、严重的处理办法。

(作者: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徐静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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