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维权须依法 伤人获刑悔不该

15.02.2015  17:28
        陕西法院网讯  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后男子同工地负责人因治疗问题协商未果,竟持刀捅伤工地负责人。2月6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做出判决,判被告人施明朗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5月5日,施明朗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圆通速递项目部干活时,从架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就治疗问题施明朗与项目部发生分歧。同年10月26日施明朗找安全员邓西有和项目经理沈前进要求派人陪同施明朗去取脑电图结果,二人对施明朗的要求未予满足。施明朗当日就医回来后,在工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装在裤子后边口袋,到项目部经理被害人沈前进办公室,让沈前进看脑电图结果,而沈前进却推三阻四。施明朗为泄愤,便拿出水果刀,刺伤沈前进胸部、腹部、左前臂等处。后沈前进被项目部工作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沈前进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明朗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