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车停路边侧翻将修理工压死 保险公司拒担责
水泥罐车侧翻,在倒装水泥的过程中,靠千斤顶支撑的罐车再次侧翻,将修理工压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户县法院审理认为二次侧翻仍属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9日,户县张某驾驶自己的散装水泥罐车外出拉水泥。当车辆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户县山水草堂段时,张某因操作不当,致使水泥罐车侧翻。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张某负全责。随后张某联系吊车将事故车辆扶正,并让修理工李某修理罐车,同时联系其他罐车,准备将侧翻车辆中的水泥倒出。
因发现事故车辆向右倾斜,李某就在车右北侧打了两个千斤顶将车辆打正。没想到,倒装水泥过程中事故车辆向北侧翻,李某被压在车下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第二次车辆侧翻致人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应由车主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数次协商未果后,死者家属将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户县法院,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及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致李某死亡的侧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户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因故障停放在路边正在进行倒装水泥作业的水泥罐车侧翻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定义未以车辆在“行驶中”为必要条件,事故车辆属于罐式货车,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也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的状态,因此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为由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车主未确保事故车辆周围的安全、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负有相应责任;死者在明知事故车辆已向北倾斜且仅由两个千斤顶支撑的情形下,仍停留在事故车辆北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王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