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依法判决一起倾倒废油环境污染事件
近日,陕西汉中南郑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汉中市第一起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2000元不等。这起案件是汉中市自“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件。
2014年5月13日上午12:30分,汉中市县环保部门接到小南海镇政府电话报告,称该镇树林子村一山沟内出现有倾倒废油现象,市县环保部门迅速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小组立即赶赴倾倒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处置和采样监测工作。现场检查发现:倾倒现场位于该村4组一山沟内(红军路36号界桩以西约400米),现场有废弃铁质油桶(220升容量)102桶,据初步估计废矿物油泥量约20余吨。发现部分油桶破损,少量(目前暂无法核实泄漏量)溢流至山沟内(无地表明水)。
经初步调查:倾倒的废油及油桶来自南郑县梁山镇一个体废油收购销售经营户宋某。该经营户自2014年5月11日下午15时至5月12日下午17时,共分6次向小南海镇树林子村4组丢弃共102桶废矿物油泥。据宋某交待,他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私自从某油库分批购买了107桶废矿物油泥,将其中102桶无法销售的废油泥遗弃到小南海镇树林子村4组山沟内,剩余5桶可销售废油泥存放于自家院内。经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认定,倾倒的废油泥中含石油属废矿物油,会对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对当事人宋某实施控制,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立即赶赴现场指导,进行专业处置,当地政府快速调集小型挖掘机、农用车在石门危废处置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下,将油桶用专门运输车辆运至汉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截止5月15日现场丢弃的102桶废矿物油泥共计23.57吨(含铁桶),回收处置泄漏油泥3.24吨(含受污染土石),全部安全转移至汉中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主要环境污染隐患基本得到消除。
同时,汉中市环保局对该污染源及下游地表水设置了监控断面,采集了3份水质样品,水质分析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中油类污染源均未超标,并指定专人加强现场安全防护,制定了清理、修复方案,尽可能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和二次污染事故。
环保部门的同志表示,“以前像这样的案子,主要措施是罚款,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现在不同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顿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符合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庭审,南郑法院采用微博直播方式公开庭审全过程,这场特殊的网上庭审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对该庭审直播全程参与收听、评论和转发,互动情况热烈。
环保部门介绍,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储存的场所要规范,运输需要专门的车辆,处理要委托拥有专业规范处置资格的单位。这起案件给广大企业和市民一个警示,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