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城发〔2015〕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责任主体,规范排水行为,加快完成《“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建城函〔2015〕126号)和《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陕建发〔2013〕3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建城函〔2015〕126号)要求内容。(见附件)
(二)《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陕建发〔2013〕365号)考核内容。
二、检查要求及进度安排
(一)各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要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自上而下的重点抽查督查工作。于7月17日前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电子版发至邮箱)。
(二)省厅从每个市区选取2-3个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三)省厅检查时间:8月3日—8月14日。(具体时间及检查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
采取市与市交叉互检的方式进行检查。采用听取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要求
(一)各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和《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要求,逐项准备相关支撑资料,提供市、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本地城镇供水、城镇污泥处置的情况。
(二)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安排1名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同志全程协助检查,联络有关事宜。同时,推荐1名当地熟悉城镇污水处理的专家参与专家组工作。请一并将联络员名单、专家名单和建议抽查县城名单于7月17日前上报省厅。
(三)2015年9月,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地应当做好抽查准备,迎接检查。
联系人:武东昌 姚海旭
电 话:029-87294028 029-87297119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建城函〔2015〕12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