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2.07.2015  19:22
陕建发〔2015〕15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加快工作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开展“污泥低温炭化循环利用”处置污泥建设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进行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通过竞争方式,在全省选择2个城市各试点建设一条“污泥低温炭化循环利用”(处置能力100吨/日或130吨/日)污泥处置设施。   二、支持政策   该项目投资估算约3900万元,省上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1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试点市筹集,鼓励采用PPP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建设。   三、申报时间及评审流程   由各市住建(水务)、发改部门联合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报送申请,并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市政府同意,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15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城市。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重视程度。申报城市政府对开展和推进试点工作是否高度重视,是否有决心、有能力将试点项目打造成在全省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是否建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   (二)项目可行性。项目符合当地污泥处置工作的现状以及近远期规划;建设规模符合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并能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建设配套资金落实,融资合作方案可行。   (三)保障机制。申报城市为确保试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污泥处置费保障机制、投入机制、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税收优惠奖励机制等保障性措施。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住建、发改部门应共同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并能尽快开工建设。   (二)各地住建、发改部门应对试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将加大指导和考评力度,督促项目的尽快实施和运营。   联系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武东昌:029-87294028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 敏:029-8729455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