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法官:“500”变“50”的教训
22.09.2014 19:17
本文来源: 法院
那是我办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唐某60岁,被26岁的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唐某受伤,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因程某不能积极赔偿,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过开庭审理,我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审核,对原告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很快做出了判决,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原告唐某领取判决书后,一脸疑惑地对我说:“法官,不对呀,我缴纳了500元诉讼费,判决书上怎么写的是50元?这是怎么回事!”我急忙翻阅卷宗,诉讼费票据上载明唐某确实缴纳了500元诉讼费。尽管我一再解释,但仍然从唐某眼中读出了不信任…… 由于自己的一时粗心,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原本不必要的麻烦,不仅要重新裁定,补正失误,还给司法公信力造成影响,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吃一堑,长一智。每每想起“诉讼费事件”, 我总是后怕不已。自那以后,我从中汲取教训,并时刻告诫自己,要当一名无可挑剔的法官,就得从小事做起。自此开始,所撰写的法律文书,除了自己拿卷宗认真校对外,还请细心的同事帮忙“把关”、仔细审核无误后,才会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是个案裁决的缩影,也是反映法官素能,彰显司法公正的重要有形载体,所以,作为法官,一定要认真对待,慎之又慎,让每份裁判文书都能体现公正正义。
本文来源: 法院
22.09.201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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